一文读懂日本商标转让程序和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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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6 16: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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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
国家的
《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规范了日本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商标审查指南》在日本特许局 (JPO) 的商标申请审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知名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以及某些商品配置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
国际的
下列国际条约适用于日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
《马德里议定书》;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未注册商标仅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保护,包括通过先前使用者的权利。
即使未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在先使用者仍可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前提是:
在后续商标申请时,未注册商标已为日本消费者或经销商所熟知,且适用于先前使用者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并且
优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具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先前用户:
不得向侵权者寻求禁令或赔偿损失;
只能在后续商标申请时使用该商标的特定区域内,并且只能在当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未注册商标;并且
只能随其业务转让该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以及某些商品配置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该法案规定,如果不正当竞争对某人的业务造成损害,该人可以寻求禁令,如果损害是由于疏忽或故意造成的,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包括:
使用他人为消费者或经销商所熟知的商标来识别其商品或业务,从而与该方的商品或业务造成混淆(或可能造成混淆);
将他人为消费者或经销商所熟知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商标,以识别其商品或业务;或者
模仿他人商品的形状(除非这种形状对于保证商品本身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
注册商标
所有权
个人或公司若想将商标用于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拥有商标。实际使用不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申请商标注册时无需委托书。
保护范围
受保护
《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具有人眼可辨识的特征,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或其组合、声音构成,并用于申请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2015年4月,动态商标、全息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开始可以注册为商标。2020年4月,《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申请书中关于三维商标描述的相关指南进行了修订,以保护商店、办公室和设施的外部和内部。但是,如果用于外部和内部的商标申请书中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即商标中不包含显著特征或标志),则申请将被驳回。
当日本特许厅审查员确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要求时,即授予商标权。这是针对指定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该权利自商标在日本特许厅注册后在日本全国生效。商标法遵循先申请原则。
未受保护
根据《商标法》,商标申请若不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将会被驳回:
该商标具有足够显著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该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资格;并且
该申请不违反任何条约。
某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获得注册,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获得特定用途的显著性。此外,由地理名称和产品或服务的通用术语组成的、由工业企业合作协会、工商协会、工商会或特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同等外国法人)拥有的驰名商标,只要满足其他要求,即可获得注册。
即使商标具有足够显著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 4 节中有关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所规定的各种限制之一,它也将被拒绝。
公共利益禁令的例子包括:
由日本或外国的国旗、国徽或其他徽章、红十字或类似标志组成的商标;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维商标仅由对于商品或其包装的使用或目的必不可少的功能性特征组成;以及
含有外国驰名商标且被恶意使用的商标。
个人利息禁令的例子包括:
由他人姓名或者肖像组成的商标;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商标;
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
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或日本特许厅所禁止的方式表明产地的葡萄酒或烈酒商标;以及
申请人恶意使用与日本或国外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来标识相关商品或服务。
禁止使用商标的措施
如果对申请人是否正在或计划开展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业务存在合理怀疑,审查员将初步驳回该商标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证明该商标在申请中的使用或预期用途已指定,则可推翻该驳回决定:
各种各样的商品或服务;
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零售服务;或
一般零售服务。
过程
考试
申请人可以亲自、通过邮寄或在线方式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商标申请。包括日本特许厅在内的日本政府目前正在进一步推进文件和程序的数字化,并已取消了大多数文件的签名和印章要求。日本特许厅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也在进一步推进数字化,现在可以进行基于网络的在线口头听证。
一旦满足形式注册要求,审查员将审查申请是否满足注册的实质性要求。
如果审查员发现有理由驳回申请,则会在 18 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答辩或修改意见作为答复。申请人有机会请求延长提交答复的具体期限——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一个月的延期申请,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后提交额外的两个月的延期申请。无需提供合理理由即可获得这些延期。
若申请人未对日本特许厅的通知进行答复,或者其书面辩论或修改未能推翻驳回理由,日本特许厅将发出驳回决定。
申请人可以对日本特许厅的决定提出上诉,若不提出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如果提出上诉,申请将由审判审查员小组审查。如果小组作出不利的裁决,申请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如果高等法院不这样做,驳回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登记
如果审查员判定没有驳回申请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则会作出授权决定。实际上,如果日本特许厅没有发现驳回申请的理由,则从提交申请到做出注册决定平均需要 10 到 14 个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加速审查来缩短审查时间。除了加速审查之外,如果商标申请中指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均选自《类似商品和服务审查指南》、《商标法实施规则》或《尼斯分类》中公布的商品或服务,则该申请将自动具备快速审查资格。快速审查无需提交请求或缴纳费用。
商标权一经登记并缴纳注册费即成立。
商标注册将在《商标公报》上公布。
商标保护期限为注册日起10年,商标权可每10年续展一次,续展需在商标权到期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反对
任何人均可在商标在商标公报上公布后两个月内对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一旦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审判小组将审查该异议是否有理。
反对的理由与审查阶段的驳回理由类似(即缺乏显著性和可注册性)。
如果日本特许厅打算接受异议并撤销注册,则必须提供理由通知,并给予权利人对该通知提出异议的机会。
如果权利人反对异议的论点成功,商标注册将得到维持;否则,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异议人不得对维持注册的决定采取行动。因此,如果要对已维持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必须向日本特许厅要求进行无效审判。
如果决定撤销注册,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不上诉,该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从登记册中删除
除了成功反对之外,注册商标还可能因以下原因被从商标登记册中删除。
取消/放弃
权利人可以自愿撤销其商标权,撤销范围可以是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
无效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日本特许厅请求审判,以与商标注册异议案中类似的理由使商标注册无效。此外,还可以根据注册后发生的事实寻求商标注册无效。
即使注册商标权已过期或被放弃,仍可开始无效审判。但基于缺乏独特性或个人利益禁止等理由的无效审判不得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后提起。
商标注册无效的决定一旦作出,原则上该商标权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撤销
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向日本专利局请求审判以撤销注册商标。
未使用:如果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连续至少三年未在日本使用注册商标。
不当使用: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以不当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不同人持有的近似商标:由于注册商标权的转让,导致不同人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而一人意图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混淆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如果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在《巴黎公约》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注册的,那么如果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注册后五年内未经所有人授权而提交了商标申请,权利人可以寻求撤销日本商标注册。
搜索
日本特许厅提供了公共数据库——日本专利信息平台,其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搜索商标。
执行
商标法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商标法》规定,某些准备活动应被视为构成侵权。这些包括:
为转让、交付或出口目的而持有指定商品或者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的;
以制造、转让、交付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制造标明注册商标或者与其近似商标的产品为业务。
发生侵权时,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注册的独家被许可人)可通过向地区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其权利。也可考虑通过某些私人实体(如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寻求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补救措施概述如下。
民事救济
原告可以请求对侵权人(或极有可能侵权的人)发出禁令,无论其是否过失或故意。原告可以请求禁令的同时,要求下令销毁侵权商品、拆除侵权设备,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
原告还可以申请初步禁令。要获得这项禁令,原告必须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有时要求提供保证金。
在过失或故意侵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补偿性赔偿。根据《商标法》,侵权人存在过失,这是推定的。为了减轻评估赔偿的负担,《商标法》规定了以下计算赔偿的可选措施:
权利人预期每件侵权物品的利润乘以侵权物品销量的数量,以权利人生产或销售能力为限(超出权利人生产或销售能力的部分,也可以要求赔偿相当于应得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或
相当于应得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法院在确定应得许可使用费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在发生有效商标权侵犯的前提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达成的协议金额)。
若权利人采用上述任一方法证明该数额,则推定该数额为所遭受的损失。但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该数额而要求超过该数额的实际损失。
原告还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损失,例如间接损失(例如对品牌声誉的无形损害)和律师费,尽管法院往往只在有限的范围内支持律师费索赔。根据适用的日本法律,没有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可以寻求恢复品牌声誉的命令,包括纠正广告。
刑事处罚
故意侵犯商标权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达 10 年监禁或 1000 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咨询意见
有需要征求咨询意见(hantei)的权利人或当事人,可以向日本特许厅请求行政建议,以确定相关物品是否属于相关商标权的范围。日本特许厅将根据请求以严格中立的方式提供官方的hantei 。尽管hantei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因此不会被法院考虑,但它可以作为友好解决双方纠纷的因素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事救济
著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的所有者,如果其业务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害,可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对侵权方(或极有可能侵权的一方)发出禁令,无论该方是故意还是过失。原告还可以请求下令销毁侵权商品并拆除用于实施侵权的设施,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
如果发生过失或故意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与《商标法》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可选措施。但是,与《商标法》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推定过失。
根据《民法典》,原告还可以寻求:
因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