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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交易平台关于商标交易中的间接责任认定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1-18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32],如国外的 eBey 网,国内有淘宝网、58 同城以及近年兴起的各团购网站等,就是前文所诉B2C网络交易模式的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作为“交易场地”提供者,类似于现实中的商场专柜出租人,开设一个“虚拟的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达成交易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交流、合同订立和货款结算、支付等服务。直接参与交易活动的卖方、买方则在该网络平台注册成为用户, 相当于分别拿到了“虚拟交易市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在卖方“租用”场地之后, 买方就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挑选商品、讨价还价、支付货款等交易活动。

很显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没有直接参与到交易活动中的。因此,对于其平台卖方的商标侵权行为,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没有直接实施商标侵权活动,也就不可能认定其行为是商标直接侵权行为。但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交易活动的承载方以及技术的提供方,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其平台上卖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如此就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与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类似,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在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前提下,同时考量其主观上的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主观上故意地去诱导他人实施商标直接侵权,或者明知、应知他人即将或者正在实施商“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为“直接侵权”准备条件和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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