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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商标交易行为性质判定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1-18

如果某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违法的,但要将存在阻却事由(即合法理由或者事由)的情况除外。具体到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违法性体现在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违反商标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们都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后者如网络平台服务商对用户的商标侵权行为置之不理,没有尽到事前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事后采取相关措施。

同时,在判定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时,其中的商标直接侵权行为还必须满足基于“商业使用”这一目的,以及会让网络用户产生误解或混淆两个标准。在传统商标侵权中,把侵权标记粘贴或者印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将商品投放市场、或者以投放市场为目的存放带有该标记的商品,以及在商业文书、广告中使用侵权标记都可视为商业使用。但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侵权形式发生了变化,“商业使用”的标准也必须进行调整,2001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保护网上商标和工业产权中的其它标志的建议》中提出,网上的商业使用除了要有商业的目的外,还要对特定地区造成商业的影响:一是在现实中,商标侵权人使用该标识在该区域开展商业活动,销售相关商品; 二是在网络上,商标持有人发表了不在该地区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声明等,但该地区消费者通过网络可以购买该商品。可见,网络交易商标侵权的商业使用还要求商标侵权人与特定销售区域具备实质意义上的联系。

同时,在网络交易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中,对消费者或网络用户产生误解或混淆也是必要的,因为网络商标侵权是可能发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如果没有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地方也可以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太合理的,因为都没有对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但是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网络中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较难辨别, 对于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在自己网站设置他人商标的链接等网络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侵权使用不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而是针对特定的网址,是否会引起混淆要针对不同侵权形式作进一步考察。详见本章第二节的分析。

对于网络交易商标间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则必须同时满足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以及对直接侵权行为发生起到了教唆或引诱、帮助作用的两个条件。如网络交易平台商商标侵权,是发生在网店经营者的商标直接侵权基础上,如网店经营者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或发布商标侵权商品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由于在网店经营者销售过程中提供了交易平台,对网店经营者商标侵权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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