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 商标使用的客观方面
  • 嘉标网   www.jiabiaow.com   2021-05-07
商标使用的客观方面

商标使用的客观方面是指商标使用的方式,要求商标使用具备“标记、对象、出处”三要素,且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

研究关于商标的定义的多种不同表述4,笔者发现各种表述均包含了商标的三个核心要素:标记、对象(商品或服务)、出处(生产者或经营者)。具体来说, 首先,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由文字、图形、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以及上述各种要素的组合构成;其次,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是商标的核心,任何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必须与某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第三,商标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其使用者是企业,对象是企业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只有将标记、对象、出处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才能构成商标。离开了商品或服务,所谓的商标就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符号;离开了生产者或经营者,不但无从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依附于商标的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主体5。综上,笔者认为,商标使用必须是经营者在他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从而形成标志、商品或服务、生产者或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缺一项商标使用便不可成立。

此外,商标使用的客观方面还应当符合商业性和公开性的要求。首先,商业性是指商标使用应当仅限于“在商业活动中”,这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均有体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16 条在商标侵权行为中规定侵权行为必须

“在贸易过程中”,美国《兰哈姆法》第 1127  条将“商业中的使用”解释为“一个商标在通常贸易过程中的真诚而非仅以保留该商标权利为目的之使用”,我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2 条中也明确提出了商标使用的方式要满足“在商业活动中”的要求。笔者认为界定商标使用的概念应当包含商业性的条件,商标只有在市场上流通,以交易为目的使用, 才能使消费者通过该商标认识到商品的来源,商标才具有价值。其次,公开性是指商标使用必须面向公众,如果在企业内部使用商标,或是仅仅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商标的协议等于特定范围内的使用,不具有公开的效果,很难让消费者了解其商标,该标志没有发挥其识别商品的功能,此种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使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标使用的概念应当从使用的目的、使用的主观方面和使用的客观方面高度概括商标的本质,体现商标的区分功能,即定义为:商标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将某一标志用于该商品或服务之上(以下简称“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此种“商标意义上使用”的定义可以适用于商标权取得、商标撤销和商标侵权各个制度,对于认定实践中纷繁多样的商标使用方式具有指导和统领作用。

[上一篇]:商标使用的主观方面